自费出国留学中介需要什么许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 作者: 陈苡朵
- 发布时间:2024-07-21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需要什么许可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所需许可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以下许可证和资质:
1. 营业执照:
中介机构需要注册成立合法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标明经营范围包含留学中介服务。
2.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对国内留学中介机构进行认证和监管的官方机构。中介机构需要通过教育部的认证,才能从事留学中介业务。
3. 中国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中国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加入会员单位可提升自身信誉度和合法性。
4. 资金保障措施:
中介机构需要提供资金保障措施,以确保留学资金的安全。常见的资金保障措施包括银行保函、信托监管、第三方担保等。
5. 专业从业人员:
中介机构需要配备合格的专业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留学行业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
6. 诚信经营承诺:
中介机构需要承诺诚信经营,不得欺骗、误导或强迫学生出国留学。
注意:
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中介费。
留学中介机构应提供真实、全面的留学信息,并协助学生选择合适的留学院校和专业。
学生在选择留学中介机构时,应仔细核查其资质、信誉和口碑,避免上当受骗。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市场,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信誉良好;
具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拥有专职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有完善的服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缴纳规定的保证金。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留学中介机构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留学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向学生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
强迫或诱导学生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留学中介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罚款;
吊销资格认定证书。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发现留学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市场,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遵守《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章 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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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留学人员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留学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误导或欺骗留学人员。
第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额外收取费用或通过变相方式收取费用。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与留学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留学人员信息、服务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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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备案、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市场,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相关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二)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或培训;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二)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留学信息;
(三)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公平公正地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
第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留学人员;
(二)提供虚假或不实的留学信息;
(三)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费;
(四)从事损害留学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留学人员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的不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