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监管部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 作者: 胡嘉倪
- 发布时间:2024-05-10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监管部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监管部门
自费出国留学已成为近年来国内学生深造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留学中介市场,保护留学生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监管体系。
主管部门:教育部
教育部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监管的主要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准入门槛、监督和管理留学中介机构。
其他相关部门:
公安部: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进行安全审查,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留学中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商务部: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进行外经经营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开展留学业务的合法资质。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进行工商登记,监督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质检总局:负责对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维护消费者权益。
监管措施:
资质审查:对留学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信息公示:要求留学中介机构在指定平台公示其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方便学生查询和比较。
合同管理:监督留学中介机构与学生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权益。
服务质量监督:对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处理学生投诉,维护市场秩序。
违规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留学中介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格等处罚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相关部门旨在规范留学中介市场,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服务质量可靠,保障留学生安全、合法地出国留学。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留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认定
1. 申请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在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 拥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
- 具有良好信誉和行业口碑;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申请机构通过资格认定后,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二、监督管理
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 检查机构资格、资质;
- 审查机构服务合同;
- 监督机构信息披露;
- 处理投诉举报。
2. 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jpg)
3. 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留学人员情况。
4. 对违法违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责令整改;
- 罚款;
- 吊销资格证书;
- 停止或取消业务。
三、附则
1. 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取消了吗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取消
.jpg)
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教外综函〔2019〕33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
取消资格认定书后,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将不再需要向教育部提交申请,也不再接受教育部的资格认定。同时,取消资格认定书后,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包含“教育部认可”“教育部批准”等字样。
取消资格认定书的目的是为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留学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取消资格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留学中介服务行为,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
目前,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管主要由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进行。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的留学中介服务。
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维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证书》且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诚信经营,合法服务。
第三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
提供留学信息咨询
指导申请材料准备
办理入学申请和相关手续
协助签证办理
提供行前指导和接机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留学人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服务内容
服务费用
服务期限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中介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虚假宣传或夸大服务内容
收取超出服务费用的任何费用
提供虚假材料或协助留学人员作弊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了解其服务情况,督促其依法经营。
第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介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吊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