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留学生政策文件(滨州市留学生政策文件查询)
- 作者: 马燕然
- 发布时间:2024-05-10
1、滨州市留学生政策文件
滨州市留学生政策:
文件名称: 滨州市留学生管理办法
文件摘要:
本管理办法旨在促进滨州市留学生事业发展,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留学生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滨州市学习、交流或实习的外国留学生。
主要内容:
一、留学生入境及居留:
留学生应持有效护照、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入境,并办理居留手续。
二、入学和学习:
留学生应按照规定入学和参加学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
三、生活保障:
学校或留学服务机构应为留学生提供住宿、餐饮、医疗保健等基本生活保障。
四、社会服务:
留学生可以参加志愿服务、文化交流等社会活动,增进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了解。
五、就业和实习:
留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滨州市就业或实习,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其他:
留学生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文化和社会习俗。出入境管理部门、学校和留学服务机构负有留学生管理和服务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日
2、滨州市留学生政策文件查询
滨州市留学生政策文件查询
滨州市高度重视留学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留学生在滨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保障。
主要政策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促进海外留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发〔2019〕25号)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财政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滨财教【2021】1号)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引进留学人才支持政策的通知》(滨人社发〔2021〕68号)
查询方式:
滨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滨州市教育局网站: jyt.binzhou.gov.cn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rlsb.binzhou.gov.cn
具体步骤:
1. 打开上述网站,在搜索框中输入“留学生政策”或相关关键词。
2. 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相关文件链接。
3. 下载或查看文件内容。
联系方式: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滨州市教育局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电话:0543-
邮箱:
3、滨州市留学生政策文件最新
滨州市留学生政策文件最新
滨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留学生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留学生在滨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保障。现将最新留学生政策文件公布如下:
一、《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滨州市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此文件于2022年1月出台,明确了滨州市留学生工作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重点强调要加强招收引进留学生工作,优化留学生服务管理体系,营造良好留学环境,促进留学生全面发展。
二、《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此文件于2023年3月出台,对留学生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明确了留学生在滨州市就业创业可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可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政策体系。
三、《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2023年接收外国留学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文件于2023年4月出台,对留学生招生、学费标准、奖学金发放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强调要规范留学生招生工作,确保留学生招生质量。
上述政策文件紧跟国家战略和滨州市发展需求,为留学生在滨学习、生活、就业创业提供了全方位支持。滨州市将持续改善留学环境,吸引更多优秀留学生来滨发展,为滨州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滨州市留学生政策文件下载
滨州市留学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州市留学服务管理,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留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户籍或常住,符合出国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因留学事由出国境入境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服务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服务至上、有序规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留学人员服务
第四条 市留学服务中心负责留学生政策宣传、咨询指导、档案管理、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下简称留联会)负责归国留学人员联谊、就业指导、创业帮扶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 留学人员档案
第六条 留学人员档案由市留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条 留学人员应在出国留学前向市留学服务中心提交出国留学申请材料,办理留学人员档案建立手续。
第八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市留学服务中心提交归国证明材料,办理留学人员档案转入手续。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全市留学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教育局负责留学人员学业资格认证、学历学位认证等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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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负责归国留学人员就业指导、创业帮扶等就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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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负责留学人员出国境入境证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归国留学人员创业指导、项目支持等创业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