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北京大学保留学籍(北京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

  • 作者: 张奕橙
  • 发布时间:2024-05-10


1、北京大学保留学籍

北京大学保留学籍制度,旨在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学术缓冲期。对于因个人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休学或退学的学生,学校给予保留学籍的权利,使学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重返校园,继续学业。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享有校园内的部分权利,如使用图书馆、参加学校社团活动,在保留期内可以申请复学。复学时,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恢复健康或解决导致休学或退学的特殊情况。

学业能力达到学校要求,在保留期内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或从事有益的学术活动。

申请复学得到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两年,可根据学生情况适当延长。在此期间,学生需向学校提交保留学籍申请,说明保留学籍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保留或不保留学籍的决定。

保留学籍制度既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人文关怀,也为学生提供了继续学习的机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业的学生来说,保留学籍是一种有益的保障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他们的学业权益。

2、北京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

北京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制度旨在为优秀学生提供更灵活的学习安排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保留入学资格,在规定期限内从事科研、实习或其他个人发展活动。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期间,学生仍享有北大学籍,并可利用学校资源,如导师指导、科研平台和图书馆等。学生须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或工作进展,保证保留期间的学习或工作成果,并按时完成规定学业任务。

该制度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宝贵的成长机会,也满足了不同学生多元化的发展需求。通过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可以专注于科研创新、实习实践、公益服务或个人兴趣,拓展视野,积累经验。

同时,保留入学资格制度也体现了北京大学对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重视。学校鼓励学生探索多种可能性,并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通过该制度,学生可以更有信心和规划地开展个人发展,为未来职业生涯和人生道路奠定坚实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保留入学资格后,学生需按时缴纳学费,并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保留期间的学业考核、毕业要求等与普通研究生一致。通过保留入学资格制度,北京大学为优秀研究生提供了更加个性化和灵活的培养模式,助力他们成长为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

3、北京大学毕业之后可以留校

北京大学(简称北大)是一所历史悠久、学术声誉卓越的高校。对于北大毕业生而言,留校任教是一条充满吸引力的职业道路。

北大拥有众多前沿的学术学科和研究中心,为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科研和教学平台。在北大任教,可以与国内外顶尖学者交流合作,获得充足的科研资源,并为培养未来人才做出贡献。

北大还提供完善的福利保障和发展空间。留校教师可以享受优厚的工资待遇、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同时根据自身能力和表现获得职称晋升、学术项目资助等发展机会。

留校任教不仅是一份职业,更是对北大精神和学术传统的传承。北大历来重视教学质量和学术创新,留校教师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为学生提供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指导,培养下一代国家栋梁之才。

对于有志于学术研究或教育事业的北大毕业生而言,留校任教是一个绝佳的选择。它不仅提供了优越的发展平台和丰厚的回报,更承载着传承学术、培养人才的崇高使命。

4、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学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四章 学分制管理

第五章 学籍变动

第六章 学籍恢复和取消

第七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北京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学

第三条 北京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招生。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五条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制四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四年。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方可获得相应学位。

第四章 学分制管理

第七条 北京大学采用学分制管理。学生通过修读课程并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总学分要求如下:

- 本科生:最低120学分

- 硕士研究生:最低30学分

- 博士研究生:最低45学分

第五章 学籍变动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籍发生变动:

- 入学;

- 休学;

- 复学;

- 转学;

- 出国(境)学习或交流;

- 毕业;

- 退学;

- 被开除学籍。

第六章 学籍恢复和取消

第十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符合恢复学籍条件者,经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学籍将被取消:

- 连续两年未注册;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

- 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 恶意拖欠学费或其他费用。

第七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获得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 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达到最低学分要求;

- 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 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