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 作者: 郭星奈
- 发布时间:2024-06-12
1、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委托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受托方(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同签订。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其提供自费出国留学相关中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留学申请指导
学校院校筛选
文件材料准备
签证申请辅助
留学行前指导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方获得外国学校录取通知书或签证(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三、服务费用
委托方同意支付受托方服务费用人民币(金额大写:元),费用包含在服务期限内提供的所有服务。
四、受托方义务
受托方应尽职尽责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为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委托方实际情况制定留学申请方案
协助委托方准备申请材料并进行语言考试辅导
与外国学校进行沟通,争取录取通知书
协助委托方办理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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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留学行前相关指导和咨询服务
五、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应配合受托方完成留学申请及相关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及时提交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按照受托方的指导准备申请文件
积极参加语言考试和面试
遵守外国学校的录取要求和签证规定
六、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加强其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二条 设立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资格认定证书。
第三条 申请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和专业场所;
(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申请资格认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注册资本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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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职人员简历及资格证明;
(六)内部管理制度;
(七)信誉和社会评价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 留学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留学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留学生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记录学生信息、留学计划、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 留学生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留学生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其业务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留学生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