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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新政(上海实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新政策的时间)

  • 作者: 李穆川
  • 发布时间:2024-06-06


1、上海实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新政

上海深化人才引进,实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新政

为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深化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提出优化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该新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扩大落户范围:新增符合条件的海外硕士以上留学归国人员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的上海市留学服务中心推荐的重点产业领域留学归国人员,可直接落户。

放宽职称要求:原先要求留学归国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才能落户,现调整为取得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即可。

取消年龄限制:此前对于部分博士落户设有年龄限制,现取消该项限制。

优化续办流程:留学生落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续办居住证,现优化续办流程,允许留学生落户后在居住证有效期内随时续办,无需等待到期。

新政旨在为留学回国人员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集聚上海,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

2、上海实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新政策的时间

上海实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新政时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2月6日发布《关于优化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号),新政策自2023年2月7日起正式实施。

新政策明确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上海的条件、程序和服务保障措施。其中,符合以下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落户上海:

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留学期间时长在9个月以上;

留学院校须为国外政府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留学回国后在上海工作并缴纳社保满半年;

在上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在落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交申请。落户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新政策还取消了落户参保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限制,并优化了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服务保障措施,为留学回国人员在上海创新创业、发展自身提供了更多便利。

3、上海实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新政策文件

上海实施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新政策

为吸引和留住海外高层次人才,上海市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新政策文件对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上海做出了以下调整:

年龄放宽:取消了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限制,不限年龄落户。

学历放宽:放宽了留学学历要求,获得国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落户。

取消工作经验要求:取消了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经验要求,无需工作即可落户。

针对重点产业和紧缺职业,上海还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优先落户:针对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和高端人才紧缺的职业,优先审批落户申请。

薪酬补贴:对落户重点产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的薪酬补贴。

创业扶持: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

新政策文件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上海的门槛,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相信这将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返沪,助力上海的人才高地建设。

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户口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户口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人才发展政策,优化上海市人才引进工作,现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户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办范围

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申办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和本市户籍;

2. 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学士学位并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3. 在国(境)外学习或工作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4.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5. 已与上海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协议,或在上海市自主创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申办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户口申请表》(见附件);

2.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

3. 在国(境)外学习或工作期间的护照或签证;

4. 用人单位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协议,或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5. 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申办流程为:

1. 网上提交申请:登录“上海市人才服务网”(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2. 窗口受理: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社局指定窗口提交申请;

3. 审核审批: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五)其他

1. 已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直接申请申办上海户口,无需再次申领居住证积分。

2. 已取得上海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3.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