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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留学事(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 作者: 杨庭岳
  • 发布时间:2024-06-18


1、关于出国留学事

关于出国留学

出国留学是一项重大的决定,需要周密考虑和充分准备。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标和动机

明确自己的出国留学目标和动机。是提升学术水平、开拓眼界,还是为了未来职业发展?明确目标有助于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国家和学校选择

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领域,选择目标国家和学校。考虑学校的学术排名、专业实力、地理位置和生活环境等因素。

语言能力

确保有足够的语言能力应对留学生活和学业。提前考取必要的语言考试,如雅思考试或托福考试。

经济条件

出国留学是一项不小的开支。提前做好经济规划,准备学费、生活费和其它杂费。考虑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等资助方式。

文化差异

出国留学意味着进入一个新的文化环境。做好心理准备,了解和适应不同的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留学服务机构

如果需要,可以考虑通过留学服务机构申请和办理留学手续。机构可以提供专业指导、院校推荐、签证办理等服务。

出国前准备

做好出发前的准备,包括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安排住宿、准备生活用品等。同时,与家人和朋友沟通,告知出国计划和联系方式。

留学期间

留学期间,积极融入当地环境,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拓展人际关系。保持良好的学术表现,积极参加课外活动,丰富自己的留学经历。

回国后规划

出国留学后,做好回国后的就业或继续深造规划。利用留学期间获得的知识、技能和国际视野,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创造优势。

2、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是指经国家批准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学位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和实际能力,到国家需要的岗位和地区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专业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制定出国留学人员录用标准和待遇办法,保证国内外学历和文凭的等值。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将出国留学人员的录用、任用、晋升、待遇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按规定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出国留学,对应现实性原则是

论出国留学应遵循现实性原则

出国留学并非儿戏,而是一项关系到个人前途与家庭支出的重大决策。因此,在决定是否出国留学时,应遵循现实性原则,全面考量自身条件与留学目标的契合度。

需评估经济能力和家庭支持。留学费用往往高昂,包括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学生及其家庭需确保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支撑留学开销,避免陷入财务困境。同时,需考虑家庭是否能够提供持续的支持,避免在留学期间出现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

需重视语言能力和文化差异。语言能力是出国留学的基础,良好的沟通能力有助于快速融入留学环境。学生需提前评估自己的语言水平,必要时加强语言学习。还需了解留学目的国的文化习俗,避免因文化差异而产生不适应。

第三,需明确留学目标和专业选择。出国留学并非单纯地出国镀金,而应有明确的留学目的和专业选择。学生需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与之相匹配的专业和留学院校。盲目跟风或出于攀比心理出国留学,往往会事倍功半。

第四,需考虑就业前景和回国发展。出国留学并非终点,而是开启职业生涯的新起点。学生需了解留学目的国的就业市场和回国后的发展前景,避免因专业不对口或就业竞争激烈而耽误前程。同时,还需关注留学期间获得的技能和经历与国内就业市场的匹配度。

出国留学是一项需要深思熟虑的重大决策。遵循现实性原则,全面评估自身条件与留学目标的契合度,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留学价值,为个人发展和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4、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出国留学人员管理,促进留学人员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已获得境外合法留学资格,并已在境外取得学习签证、居留许可等有效证件的中国公民。

第二章 出国留学管理

第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留学,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证明》。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护照。

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遵守目的地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个人声誉。

第三章 回国就业管理

第六条 回国就业的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18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归国人员证明》手续。

第七条 回国就业的留学人员应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维护国家安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应对本人在国外的行为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