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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 作者: 胡乔煜
  • 发布时间:2024-05-10


1、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为规范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市场,保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留学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留学人员提供留学咨询、申请指导、签证办理等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出国留学中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国留学中介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中介机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分支机构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有专业留学顾问团队和留学信息系统;

(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设立许可。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七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向留学人员如实介绍留学国家和学校的情况、留学费用、奖学金政策、签证要求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留学人员。

第八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协助留学人员选择适合其学业水平和经济能力的留学项目,并提供专业指导。

第九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安排食宿等事项。

第十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与服务无关的费用,不得向留学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留学生及其家长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为规范出国留学中介行业,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江西省教育厅近日印发了《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外〔2023〕2号),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资质认定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需经省教育厅认定,并取得《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办学许可证》。机构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以及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等。

业务管理

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夸大承诺、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机构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留学信息,不得误导或欺骗留学人员。中介机构应与留学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管理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出国留学中介从业人员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兼职中介活动,不得向留学人员索取或收受回扣。

信息公开

中介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机构资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留学人员可通过江西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信用记录。

《通知》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将受到包括取消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等处罚。留学人员若发现中介机构违规,可向省教育厅举报。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出国留学中介行业的监管,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江西省留学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为规范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为,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江西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许可证管理

申请出国留学中介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合格专业人员等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从事出国留学中介业务。

二、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留学服务协议模板等信息。

禁止虚假宣传、夸大承诺或误导性陈述。

三、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留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与留学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收取提前费用或包过费用。

四、财务管理

中介机构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

收取的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专项监督举报电话。

违反《办法》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市场,保障了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留学人员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选择持有合法许可证、信誉良好的机构,并仔细审阅服务协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西省出国留学中介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为加强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为,维护留学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出国留学咨询、申请、办理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住所;

(二)有合格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

(四)有良好信誉和行业口碑。

第三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制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服务合同应当包括:

(一)服务内容;

(二)服务期限;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条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虚假宣传、夸大承诺;

(二)诱导、误导申请人或家长;

(三)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向申请人索要回扣、提成;

(四)出具虚假材料或伪造文书;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审核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设立申请;

(二)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三)处理留学人员投诉;

(四)依法对违法违规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留学人员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