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是什么)
- 作者: 张皓野
- 发布时间:2024-05-09
1、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
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
为了保障被拆迁学生受教育的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
适用范围:
- 属拆迁安置范围内的在校学生。
- 在拆迁前已取得学籍的学生。
保留学籍条件:
- 学生在拆迁前在相关学校就读,且学籍正常。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是拆迁安置对象,已获得安置房或补助。
- 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入安置范围。
保留学籍流程:
1. 由被拆迁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原学校提交保留学籍申请。
2. 原学校审核后,出具保留学籍证明。
3. 家长持保留学籍证明向安置学校申请入学。
4. 安置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接收保留学籍学生。
具体规定:
- 保留学籍有效期至学生完成学业或转入其他学校。
- 保留学籍学生在安置学校享有与原学校同等的就读资格和待遇。
- 安置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保留学籍学生。
- 如果学生在拆迁后迁入非安置范围,则无法保留学籍。
- 违反规定,擅自取消或拒绝保留学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保障了被拆迁学生受教育的权益,使他们在拆迁过程中不受影响,顺利完成学业。
2、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是什么
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
为保障拆迁受影响学生后续教育,各地通常出台拆迁保留学籍的相关政策规定,其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因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导致房屋被拆迁的学生。
保留方式:
被拆迁户学生可申请保留原就读学校学籍。
学校根据学生原就读学校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保留学籍。
保留期限:
保留学籍的期限一般为1-3年不等。
手续办理:
被拆迁户须持相关证明(如拆迁安置协议书、户口簿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申请。
学校核实信息后,出具保留学籍证明。
其他规定: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仍在原就读学校学籍管理。
学生迁出安置小区后,其学籍保留期即终止。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可申请参加原就读学校的统一招生考试。
注意事项:
学生应及时向原就读学校申请保留学籍,逾期将视为放弃保留资格。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各地出台的政策规定可能不尽相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学校了解具体要求。
3、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最新
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最新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快速推进,拆迁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保障拆迁户子女的受教育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拆迁户子女在原就读学校的学籍将得到保留,直至其完成学业。具体政策如下:
1. 学籍保留范围:在拆迁范围内就读且满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在校生条件的学生,其学籍予以保留。
2. 保留期限:学籍保留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具体期限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 保留条件:拆迁户子女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户口簿或房屋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满足拆迁范围内就读的条件。
4. 转学手续:拆迁户子女转学至新学校时,原就读学校应出具学籍证明,新学校应根据学籍证明予以接收并安排入学。
5. 学费资助:对拆迁户子女在原就读学校保留学籍期间产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旨在保障拆迁户子女的受教育权,避免因拆迁造成学业中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确保拆迁户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4、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文件
拆迁保留学籍政策规定文件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被拆迁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有序推进拆迁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因政府拆迁项目需要而被拆迁的适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保留学籍:拆迁后,被拆迁家庭子女享有原学校保留学籍的权利。
2. 优先安排:被拆迁家庭子女优先安排进入新建安置区学校就读。
3. 同等条件录取:新建安置区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对被拆迁家庭子女与其他新生同等条件录取。
第四条 保留学籍程序
1. 由学生家长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申请。
2. 学校核实学生的学籍信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保留学籍证明。
3. 学生家长持保留学籍证明向安置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安置申请。
4. 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新建安置区学校安排学生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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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其他规定
1. 被拆迁家庭子女在保留学籍期间,原则上继续在原学校就读。
2. 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转学。
3. 对于已毕业或已完成学业的学生,本规定不适用。
第六条 责任分工
1. 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保留学籍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 拆迁办负责与教育部门衔接,协助协调安置区学校安排学生就读。
3. 各学校负责审查学生学籍信息,出具保留学籍证明。
4.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区新建学校统筹管理,确保被拆迁家庭子女入学需求得到满足。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