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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留学归国人员优惠政策(南京留学生落户政策2020有补贴)

  • 作者: 陈舒阳
  • 发布时间:2024-05-16


1、南京留学归国人员优惠政策

南京留学归国人员优惠政策

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留学归国人员,推动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人才引进及安家落户

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直接落户南京,并享受“青年杰出人才”政策,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或给予博士津贴。还可申请人才公寓,享受租金补贴。

创业扶持

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时,可获得资金补助、项目支持和创业场所租赁优惠。市政府还建立了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服务中心,提供项目咨询、融资对接等全方位服务。

就业支持

南京市鼓励企业招收留学归国人员,并提供就业补贴和岗位支持。还有专门面向留学生的就业招聘会,方便其交流与求职。

子女教育

留学归国人员子女可享受南京市的优质教育资源,可优先入学对口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并享受学费减免或补贴。

医疗保障

留学归国人员回国后可参加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其他优惠

南京市还为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其他优惠,如购房补贴、交通补贴、文化活动优惠等。这些政策旨在为留学归国人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海内外人才来宁发展。

2、南京留学生落户政策2020有补贴

南京留学生落户政策2020年有补贴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留学生,南京市政府出台了2020年留学生落户新政策,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享受落户补贴。

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5万元人民币

本科及以下学历:3万元人民币

申请条件:

持有有效护照和中国签证

在南京市认可的高校学习并取得相关学位

在南京市有稳定的工作或住所

未享受过其他落户补贴政策

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南京市留学生落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护照、签证、学历学位证书、就业证明或住所证明等)

2. 审核: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办理落户:审核通过后,留学生可凭相关材料到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注意:

落户补贴仅发放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申请材料造假或不符合条件者,将不予审核

落户后需在南京市居住满5年,方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该政策旨在鼓励留学生在南京长久发展,为南京市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积极申请,享受落户补贴等福利。

3、南京留学归国人员优惠政策有哪些

南京留学归国人员优惠政策

落户

在南京市就业、创业或学习的留学归国人员,可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归国人员(如博士、硕士等),可享受优先落户政策。

就业

纳入南京市人才库,享受市级以上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参加市级人才招聘会,获得优先推荐和面试机会。

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政府创业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支持。

住房

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或安居房政策。

在部分区域,留学归国人员可优先购买商品房。

医疗

在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享受挂号优先、候诊优先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

教育

留学归国人员子女可优先入学南京市优质学校。

留学归国人员可获得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或加分优惠。

其他

创业孵化园或众创空间优先入驻,获得政策扶持。

参加市级交流活动,扩大社交圈和获取发展机会。

享受相关协会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和资源。

以上政策旨在吸引和留住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为南京市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具体政策实施情况以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最新通知为准。

4、南京留学归国人员优惠政策文件

南京留学归国人员优惠政策文件

为吸引和留住海外优秀人才,促进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文件。

适用范围

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回国就业的留学归国人员。

优惠政策

1. 住房补贴

新增落户并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购房总价5%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人才公寓

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提供人才公寓,租金按市场价享受30%优惠。

3. 落户便利

新增落户的,在南京市户籍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时,免除户口迁移证。

4. 创业扶持

在南京市注册成立企业并实际运营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 科技创新

参与南京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专项研发经费资助。

6. 子女教育

子女就读南京市幼儿园、小学、中学,享受与南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优惠政策。

7. 其他优惠

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还可享受人才绿卡、医疗保险、人才培训等优惠政策。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留学归国人员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详见相关公告。

本政策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五年,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