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每个品种留样量(学校食堂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
- 作者: 陈辛娅
- 发布时间:2024-05-10
1、学校食堂每个品种留样量
学校食堂留样量规定
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食堂的每一品种菜肴均须留样备查。具体留样量规定如下:
留样量要求
加工完毕后的单种菜肴留样量不低于 100 克;
混合加工的菜肴(如米饭、馒头等),留样量不低于 250 克;
液体菜肴(如汤类、羹类等),留样量不低于 500 毫升;
生鲜产品,如肉类、蔬菜等,留样量不低于 200 克;
调味品、酱料等,留样量不低于 50 毫升。
留样时间
菜肴留样时间为 48 小时以上,从菜肴加工完毕时开始计算。留样菜肴应妥善保存在专用冰箱或其他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内。
留样目的
留样菜肴主要目的是备查,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投诉,可以对留样菜肴进行检测分析,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或投诉情况的真实性,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留样责任
学校食堂负责留样菜肴的管理工作,包括留样、保存、销毁等环节。如有违反规定或出现留样不合格的情况,由学校食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格执行学校食堂留样量规定,是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学校和食堂应积极配合,切实落实留样制度,共同维护学生健康。
2、学校食堂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
学校食堂的食品成品留样制度,旨在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患。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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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食品应按照品种分类保存,每个品种至少留存100克至200克,保存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留样食品应放入专用容器中,并贴上标识,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留样人姓名等信息。
食堂留样食品主要有以下用途:
食品质量控制:可用于检验食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当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件时,留样食品可作为重要证据,帮助查明事故原因。
司法鉴定:在涉及食品安全纠纷的案件中,留样食品可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
留样食品的保存和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好留样记录。在留样期间,留样食品不得食用、挪用或销毁。一旦发现留样食品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食堂留样制度的严格执行,有助于保障师生的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同时,留样食品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食堂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多少克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堂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
主食:100 克
肉类、禽类、蛋类:50 克
鱼类、虾类、贝类:30 克
蔬菜、水果:50 克
豆制品、菌藻类:30 克
调味品、佐料:10 克
饮料:100 毫升
留样食品应在取样后立即放入専用の留样柜中保存,并贴上清晰标注有品名、日期、数量等信息的标签。留样柜应加锁并存放于阴凉干燥处,留样时间不得少于 48 小时。
食堂留样食品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留样食品可以作为溯源取证的重要依据。因此,食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加强留样管理,确保留样真实有效。
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食堂应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应的留样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留样食品进行检测,以确定食品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学校食堂留样食品的留样数量不少于多少克
学校食堂留样食品的留样数量根据食品种类和数量而异,国家相关规定如下:
热菜类:
每锅(桶)不少于 100 克
每批次(桶)不少于 250 克
凉菜类:
每盆(盘)不少于 50 克
每批次(盘)不少于 100 克
主食类:
米饭:每锅不少于 200 克
面条:每锅不少于 150 克
馒头、包子:每批次不少于 100 克
其他食品类:
豆浆、牛奶:每桶不少于 200 毫升
水果:每批次不少于 100 克
留样食品应放置在符合规定温度的冰箱内,并标明取样时间、食品名称、数量、留样人等信息。留样时间一般为 48 小时或更长,以确保食品安全。
留样食品用于检验食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留样食品可作为证据用于追查和处理。因此,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留样制度,保障学生用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