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留样规定最新(学校食堂留样不规范违反了什么法条)
- 作者: 杨晚棠
- 发布时间:2024-06-09
1、学校食堂留样规定最新
学校食堂留样规定最新
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留样规定。现将最新規定如下:
留样对象:
食堂制作的所有食品及其原始原料、调味品
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外包装
留样时间:
常温食品:48小时
冷藏食品:72小时
冷冻食品:15天
留样量:
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200克
预包装食品留样至少一份
留样方法:
1. 从每一批次的食品中抽取留样。
2. 将留样装入干净、密封的容器中。
3. 贴上标签,注明食品名称、制作日期、留样时间等信息。
留样保存:
常温食品保存在阴凉通风处。
冷藏食品保存在冰箱中,温度低于4℃。
冷冻食品保存在冰柜中,温度低于-18℃。
处置规定:
留样在保质期内不得使用或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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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食品变质或有异常情况,立即销毁留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留样期满后,由专人按照规定销毁。
责任落实:
食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留样规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检查留样情况,确保食品安全。
严格遵守学校食堂留样规定,是保障师生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学校应切实执行规定,规范食堂管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2、学校食堂留样不规范违反了什么法条
学校食堂留样不规范违反哪些法条
学校食堂留样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旨在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如果留样不规范,可能违反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保存食品留样。
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食品留样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八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留存的食品留样样本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食品留样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保留当日加工制作的每种供餐食品留样。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以上法条明确规定了学校食堂留样的相关要求。违反这些要求,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会对学生饮食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学校食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留样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3、学校食堂留样时间是多少个小时
学校食堂留样时间根据食品种类而异,遵循以下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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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温保存食品:4小时内
冷藏保存食品:24小时内
熟制食品:
在室温下:不得超过2小时
在冷藏条件下:不得超过48小时
留样目的:
学校食堂留样是为了:
确保食品安全,避免食品中毒事故。
便于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为食品安全事故追溯提供证据。
留样要求:
留取食品样本时,应取原样,不得挑选或加工。
留样食品应密封保存在专用容器中,并注明食品名称、制作时间、存放温度等信息。
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与正常供餐食品分开存放。
留样食品不得食用或转用于其他用途。
注意事项:
学校食堂应建立完善的留样管理制度,确保留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留样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影响食品安全。
定期检查留样食品的质量,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
4、学校食堂留样规定最新文件
学校食堂留样规定最新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留样范围
所有在校学生就餐的食品,包括主食、副食、汤品等,均须留样。
二、留样时间
留样食品自制作完成之日起保存至学生就餐结束后24小时。
三、留样人员
食堂管理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留样工作。
四、留样方法
1. 留样容器: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密封容器。
2. 留样量:每种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3. 留样部位:从制作完成的食品中随机选取。
4. 留样标识:贴上留样标签,注明食品名称、制作日期、留样时间等信息。
五、留样保存
1. 冷藏条件:留样食品应在4℃以下冷藏保存。
2. 专用设施:留样食品应保存在专用的留样柜或冰箱中。
3.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留样柜或冰箱的温度,确保食品处于低温状态。
六、取样检测
1. 取样时间: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取样。
2. 取样方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取样。
3. 检测要求:送往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农药残留等。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